
公告日期:2023-05-22
关于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
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二〇二三年五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2023〕355号,以下简称“本次审核问询函”)已收悉。
根据贵所的要求,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新能”、“发行人”或“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本次审核问询函中所提问题逐项核查,具体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说 明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在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1.关于重大违法违规......5
2.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44
3.关于商誉减值测试......63
4.关于资产减值准备......70
5.关于首发相关承诺......89
1.关于重大违法违规
根据申报材料及反馈意见回复:(1)74项处罚根据主管机关出具的书面
文件确认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或所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2)18项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 及相关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亦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3)报告期内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较多,且存在因同一事由被多次行政处罚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1)74项相关处罚出具书面文件的机关是否为有权机关, 有权机关的书面文件是否明确相关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2)18项相关处罚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论证是否充分;(3)受到行政处罚较多的原因,与土
地使用相关处罚较多的原因,因同一事由被多次行政处罚的原因,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为减少行政处罚采取的相关措施和制度安排;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行政 处罚的事由是否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后果。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及取得有权机关说明或证明等书面文件(以下简称“书面文件”)、未取得书面文件但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规定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具体如下:
类别 数量 具体分析的题目索引
有权机关出具了书面文件 75 -
作出该处罚的机关 61
作出该处罚的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 1
按书面文件的 与作出处罚的机关并非同一主体但根据 本问题“一/(一)
出具机关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书面文件出具机关 13 /1”
的部门职责等依据属于有权机关
小计 75
确认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0
按书面文件确 确认属于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6 本问题“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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