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2-24
关于广东润科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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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润科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首创意字[2020]第 025-01 号
致:广东润科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润科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润科生物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润科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关于广东润科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1032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信达律师在对发行人有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对《审核问询》所涉法律事宜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润科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对
信达律师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
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的有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须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未被《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信达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审核问询》1.关于业务与技术。
申报材料显示:
(1)公司生产的微藻 DHA,是通过裂壶藻辅以葡萄糖、酵母粉等原材料,以微生物发酵的方式生产而成的油脂产品。公司掌握了“高密度异养发酵培养富含
DHA 裂壶藻、富含 ARA 高山被孢霉”、“非溶剂法”提取微藻 DHA 油剂、“真空乳
化-双层包埋-一次成型”微胶囊包埋等主营业务核心技术。2019 年度,公司实现
微藻 DHA 和 ARA 的销售收入为 1.68 亿元人民币,经测算,公司微藻 DHA 和 ARA 占
全球市场容量约为 5%。
(2)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乳清蛋白粉、葡萄糖、维生素 C 钠、葡萄糖浆、乳糖等。
(3)2018 年 8 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
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幼儿配方食品》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2018 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对于 DHA添加剂的含量下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婴儿配方食品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如果添加
DHA,要求 DHA 含量的最低下限为 15mg/100 kcal,同时,如果添加了 DHA,则至
少需要添加相同量的 ARA。根据 2018 年征求意见稿,婴幼儿配方食品中的 DHA 和
ARA 的添加量上限有所提升,且对于添加的下限进行了强制性规定。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裂壶藻菌种、高山被孢霉的来源及选育、发酵方式,公司原材料采购不包含藻类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各项核心技术与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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