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0-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〇二〇年九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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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原指派郭晓丹律师、周江昊律师及李圣博律师作为经办律师,为发行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因李圣博律师从本所离职,经与发行人协商,本所决定将经办律师变更为郭晓丹律师及周江昊律师,就上述事项,本所已出具《仅涉及签字人员变更时中介机构关于变更签字人员的承诺函》。
本所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原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现
已将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本所现就公司在审计基准日调整后是
否继续符合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公司涉及的有关重大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及完善,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
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
义相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
本所认为必要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并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必要
的讨论。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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