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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8-14 20:17:07 股吧网页版
3-3-1法律意见书(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8-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四月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9
四、 发行人的设立及历史沿革 ...... 14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30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30
七、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30
八、 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 31
九、 发行人的业务 ...... 32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3
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6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7
十三、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8
十四、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8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9
十六、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39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 41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1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2
二十、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42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3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6
二十三、 结论意见 ...... 46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汉弘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或《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12 号编报规则》”)、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12 号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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