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7-1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413号
致: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的同时,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承诺,在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已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4
声 明......6
正 文......8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8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9
四、 发行人的设立......12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14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5
八、 发行人的业务......15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6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6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8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8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9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9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0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20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0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1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1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2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2
二十二、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22
二十三、 结论意见 ......23
释 义
如无另外说明,以下词条在本法律意见中定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或 指 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贝尔生物
北京贝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系贝尔生物前身(自设立
贝尔有限 指 至 2000 年 5 月 29 日期间公司名称为“北京贝尔生物快
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尔快检”)
北京一诺康 指 北京一诺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赛维生物 指 北京中航赛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前海瑞炜 指 深圳前海瑞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达晨创联 指 深圳市达晨创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武汉光谷 指 武汉光谷人才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发行上市 指 贝尔生物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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