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20
关于江苏润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申请文件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二年十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2 年 10 月 9 日印发的审核函〔2022〕010956 号《关于江苏润阳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已收悉。按照贵所要求,江苏润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相关方已就意见落实函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回复,对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本意见落实函回复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之外,与其在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类别 字体
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意见落实函问题回复、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宋体(不加粗)
招股说明书补充、修订披露内容 楷体(加粗)
目录
1.关于客户与供应商重叠...... 4
2.关于行业政策...... 12
1.关于客户与供应商重叠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光伏垂直一体化厂商的独立购销业务中,销售金
额分别为 28,910.06 万元、211,675.01 万元、298,948.14 万元、320,493.31 万元,
采购金额分别为 170,241.87 万元、186,479.42 万元、380,005.13 万元、275,215.53万元。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光伏垂直一体化厂商的“双经销业务”中,销售
金额分别为 41,896.25 万元、149,859.71 万元、184,564.81 万元、66,491.57 万元,
采购金额分别为 25,569.09 万元、86,681.74 万元、126,128.69 万元、45,642.95 万
元。
(3)在独立购销业务模式下,发行人采用总额法核算,在“双经销业务”模式下,发行人按照净额法确认销售金额。
请发行人:
(1)说明独立购销业务与“双经销业务”的划分标准、依据、合理性,收入与成本核算匹配情况,是否计入恰当的会计周期,是否存在跨期调整收入与成本的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结合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双经销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发行人“双经销业务”毛利率的合理性、与可比公司类似模式毛利率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独立购销业务与“双经销业务”的划分标准、依据、合理性,收入与成本核算匹配情况,是否计入恰当的会计周期,是否存在跨期调整收入与成本的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说明独立购销业务与“双经销业务”的划分标准、依据、合理性
1、双经销业务的背景
报告期内,发行人电池片销售业务以独立购销模式为主,双经销模式作为灵活补充,占比不高,报告期各期双经销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5.45%、13.40%、5.59%和 2.63%。
发行人主要与晶科能源、隆基股份、晶澳科技等大型光伏一体化厂商开展双经销业务。上述一体化厂商同时拥有硅片、组件产能,因此在向发行人销售硅片的同时,存在向发行人采购电池片用于生产组件的需求。
在双经销业务模式下,发行人与一体化厂商提前议定了未来一段供应周期内,针对一定购销业务量的价差及回售义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行人向交易对手方采购一定数量的硅片,并同时约定发行人需向其销售同等数量的电池片,且价格相较于向其采购硅片价格的上浮金额是固定的。发行人主要在上游硅片相对紧缺时有双经销业务诉求,以保障原料供应、提高产能利用率。一体化厂商主要为保障电池片供应的稳定性而开展双经销业务,在推出新的大尺寸硅片时,更倾向于与能够提供生产对应大尺寸电池片的厂商开展双经销业务。
综上,发行人与客户在特定时期达成双经销业务合作,是双方基于自身对当时市场供需情况的判断,为增强供需双方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深化合作关系而作出的互惠安排,符合行业惯例。
2、独立购销业务与双经销业务的划分标准、依据、合理性
发行人划分独立购销业务与双经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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