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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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编号:TCYJS2025H0980 号
第一部分 引言
致: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创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23H0857号”《法律意见书》、“TCLG2023H1001号”《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23H1327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TCYJS2023H162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TCYJS2023H1980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TCYJS2024H0187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TCYJS2024H091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五)》、“TCYJS2024H091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六)》、“TCYJS2024H1995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七)》、“TCYJS2024H1994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和“TCYJS2024H1993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发行人将补充上报2024年度财务报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出具了“中汇会审[2025]9258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5]9262号”《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中汇会鉴[2025]9260号”《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纳税情况鉴证报告》)。除另有说明外,本
所律师对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指的“报告期”释义变更为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报告期末”释义变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除非单独说明,本所
“TCYJS2023H0857 号”《法律意见书》、“TCLG2023H1001 号”《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23H1327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TCYJS2023H162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TCYJS2023H1980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TCYJS2024H0187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TCYJS2024H091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五)》、“TCYJS2024H0911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六)》、“TCYJS2024H1995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七)》、“TCYJS2024H1994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以及“TCYJS2024H1993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关于本次发行上市重大事项的核查更新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1 发行人的法律地位
发行人系由元创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在
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登 记 注 册 , 现 持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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