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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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编号: TCYJS2024H0912 号
第一部分 引言
致: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创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23H0857号”《法律意见书》、“TCLG2023H1001号”《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工作报告》”)和“TCYJS2023H1327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TCYJS2023H162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TCYJS2023H1980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TCYJS2024H0187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发行人将补充上报2023年度财务报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出具了“中汇会审8748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中汇会鉴8749号”《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中汇会鉴8751号”《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纳税情况鉴证报告》)。除另有说明外,本所律师对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指的“报告期”释义变更为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报告期末”释义变更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除非单独说明,本所
“TCYJS2023H0857 号”《法律意见书》、“TCLG2023H1001 号”《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23H1327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TCYJS2023H162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TCYJS2023H1980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TCYJS2024H0187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关于本次发行上市重大事项的核查更新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1 发行人的法律地位
发行人系由元创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在
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登 记 注 册 , 现 持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1022148101158Y”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由王文杰、王大元、星腾投资共同发起设立,现注册资本为 5,88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文杰,公司经营范围为:橡胶履带、挖掘机履带、挖掘机履带板、收割机履带、收割机配件、工程机械履带、三角带、同步带、输送带、密封件、机械零部件研发、制造、销售;金属制品、电子元件、电机制造、销售;新材料研发;模具的研发、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2 发行人存续的合法性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和本所律师的查验,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1.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档案,书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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