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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9 19:52:18 股吧网页版
3-3-1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申报稿)(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2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编号:TCYJS2023H1621 号
第一部分引言

致: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创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23H0857号”《法律意见书》、“TCLG2023H1001号”《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工作报告》”)和“TCYJS2023H1327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发行人将补充上报2023年1-6月财务报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出具了“中汇会审[2023]9955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中汇会鉴[2023]9956号”《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中汇会鉴[2023]9958号”《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纳税情况鉴证报告》)。除另有说明外,本所律师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称“报告期末”,指 2023 年 6 月 30 日。除非单独说明,
本所“TCYJS2023H0857 号”《法律意见书》、“TCLG2023H1001 号”《律师工作报告》和 “TCYJS2023H1327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关于本次发行上市重大事项的核查更新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1 发行人的法律地位

发行人系由元创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在
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登 记 注 册 , 现 持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1022148101158Y”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由王文杰、王大元、星腾投资共同发起设立,现注册资本为 5,88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文杰,公司经营范围为:橡胶履带、挖掘机履带、挖掘机履带板、收割机履带、收割机配件、工程机械履带、三角带、同步带、输送带、密封件、机械零部件研发、制造、销售;金属制品、电子元件、电机制造、销售;新材料研发;模具的研发、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2 发行人存续的合法性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和本所律师的查验,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1.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档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等与发行人主体资格相关的由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书面核查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及重大合同文件,并就相关文件是否存在限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条款或规定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面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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