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8-04-13 20:22:48 股吧网页版
赛特威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报送日期2018年3月30日)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4-13

赛特威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

赛特威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北区庆丰路66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零一八年三月

赛特威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2

声明

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

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赛特威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3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数 不超过1,667.0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时间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6,667.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杰军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旭光、王旭飞和王

海定承诺如下:(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2)本人于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本人通过赛特威尔合伙、赛特威尔控股间接持有的股份通过赛特

威尔合伙、赛特威尔控股执行锁定。(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

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

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减持价格的下限。(5)若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等

对股份锁定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执行

锁定。(6)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

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赛特威尔控股承诺如下:(1)本公司不存在代

赛特威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4

他人持有赛特威尔股份的情形;本公司所持有的赛特威尔股份不存在

设定质押等第三方权利、权利受到限制或者权属争议的情况;本公司

不存在委托他人代本公司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

任何与股份相关的特殊协议或其他安排。(2)本公司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3)本公司所

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4)公司上市

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5)若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