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4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补充说明...... 8
三、发行人的业务的补充说明 ...... 12
四、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补充说明...... 15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补充说明 ...... 21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说明...... 29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补充说明...... 31
八、发行人的税务的补充说明 ...... 32
九、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补充说明...... 3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风和医疗”)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自前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的基准日(2023年 6月 30 日)次日
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基准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以下简称
“更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同时发行人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
产负债表,2023 年度、2022 年度、2021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后出具了《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0439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0440 号,以下简称“《内控报告》”)。根据更新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更新情况,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并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期相应调整为 2021 年、2022 年以及 2023
年(以下简称“报告期”)。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合称“已出具律师文件”)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已披露的情形,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