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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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回复 ...... 4
问题 4. 关于核心技术来源和先进性 ...... 4
问题 5. 关于未决诉讼及其影响 ...... 15
问题 6. 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及潜在业务竞争风险...... 46
问题 10. 关于历史沿革 ...... 58
问题 11. 关于合法合规性 ...... 71
问题 13.1 关于销售费用 ...... 103
问题 13.2 关于股权激励 ......112
第二部分 关于更新期间的补充说明 ...... 123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123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补充说明...... 127
三、发行人的业务的补充说明 ...... 133
四、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补充说明...... 136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补充说明 ...... 143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说明...... 152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补充说明...... 153
八、发行人的税务的补充说明 ...... 154
九、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补充说明...... 157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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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风和医疗”)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23 年 6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7 月 23 日下发《关于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2023〕48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对于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
自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的基准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次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基准日(2023年 6月 30日)止期间(以下简称“更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同时发行人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
(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2022年 12月 31日、2023年 6
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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