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声明事项 ...... 3
正 文 ...... 4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客户......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采购与供应商......9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股权......17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38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17.关于其他......6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01F20213067
致: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锡华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锡华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2023〕449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对《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进一步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释义、简称,除非特别说明,依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客户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 98.07%、99.03%
和99.17%,集中度高;其中,第一大客户南高齿集团收入占比为43.73%、34.83%、48.91%,弗兰德集团收入占比为 36.24%、35.27%、27.15%;(2)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收入变动趋势存在一定差异,对弗兰德集团的收入先增后减,对南高齿集团的收入持续增加。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的毛利额、占比,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与行业经营特点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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