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案号;01F20213067
致: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锡华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锡华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补充期间”)
或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生的若干事实,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所涉及相关法律事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说明,对于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再进行重复披露。
目录
声明事项 ...... 5
正 文 ...... 6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 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1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6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18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2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及其变化...... 2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2
十八、募集资金的运用...... 2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4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5
二十二、结论意见...... 25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更新 ...... 27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股权...... 27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28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17.关于其他...... 29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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