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03
关于北京中数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关于北京中数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北京中数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969 号)(以下简称“上市委落实函”)已收悉,北京中数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数智汇”、“发行人”或“公司”)会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对上市委落实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除特别说明外,本回复所使用的简称与《北京中数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修改 楷体(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引用 楷体(不加粗)
在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问题一: ......3
问题二: ......6
问题三: ......8
问题一: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用通俗、可理解的语言修改完善关于作业模式、业务实质的表述。
回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用通俗、可理解的语言对涉及作业模式、业务实质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业务实质的表述修订主要涉及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 一、(一)公司主营业务概括”
原表述内容为:
“公司是一家信用科技与大数据服务提供商,通过构建业内领先的数据采集平台(DCP)、智能大数据平台(EDP)和面向客户的 BIdata 商业智能平台,为客户提供综合查询、风控反欺诈、关联洞察、反洗钱、商业智能和解决方案类服务。
公司通过对商事主体海量信息的整合加工和穿透挖掘,为客户提供跨行业、跨部门、跨维度的商事主体多维信息展示服务,同时基于模型、算法的构建,输出高价值的智能分析成果,通过服务平台以标准 API 接口为主的形式提供给银行、互联网、征信、保险、电信运营商等行业客户,满足其在业务准入、风险监控、运营管理、合规管理等多元化业务场景的需求。”
本次修改完善后的内容为:
“公司是一家信用科技与大数据服务提供商,通过构建业内领先的数据采集平台(DCP)、智能大数据平台(EDP)和面向客户的 BIdata 商业智能平台,为客户提供综合查询、风控反欺诈、关联洞察、反洗钱、商业智能和解决方案类服务。
公司通过对商事主体海量信息的汇总、整理、加工和归类,对主体信息之间关联关系的追溯和明确,为客户提供涉及各个行业、众多部门、不同属性的商事主体信息展示服务,同时基于模型、算法的构建,输出识别指标、核验逻辑、判定依据等高价值的智能分析成果,通过服务平台以标准应用程序接口
户,满足其在业务准入、风险监控、运营管理、合规管理等多元化业务场景的需求。”
二、关于发行人作业模式的表述修订主要涉及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 一、(四)6、公司业务开展模式及运作形态”
原表述内容为:
“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是依托于专线为主、互联网为辅的线上数据传输模式开展,该等模式主要体现为产品交互方式的线上化。其具体运作形态为:发行人基于本地搭建的私有云环境(BIdata 商业智能平台),将自身产品及服务提前构建为若干个标准应用程序接口(API),与终端客户的业务系统平台进行实时对接。发行人根据终端客户在其内部业务系统发起的不同指令,及时响应从而实现对客户不同业务系统的信息交互反馈。发行人产品及服务的主要运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
本次修改完善后的内容为:
“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是依托线上数据传输模式开展,该等模式主要体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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