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02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克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南京西路 13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2805 室
电话:021-52526819 传真:021-52526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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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2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 2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 3
释 义...... 5
第二部分 问询函回复...... 7
一、 问题 1...... 7
二、 问题 4...... 10
三、 问题 5.1...... 17
四、 问题 8...... 35
五、 问题 11...... 53
六、 问题 13...... 61
七、 问题 14...... 79
八、 问题 15.1...... 85
九、 问题 27.9...... 95
第三部分 补充事项期间法律意见...... 99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99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99
三、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99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02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03
六、 发起人和股东...... 103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03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03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5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2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5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16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16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16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17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117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20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20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20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20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 121
二十二、结论意见...... 121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克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赛克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依据与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0 年6 月出具了《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赛克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赛克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赛克赛斯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53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在对赛克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和查证的基础上,就问询函中要求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有关事宜及自《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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