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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8-19 19:34:08 股吧网页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会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8-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六月

目 录

释义...... 3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8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8
四、发行人的主要历史沿革及设立......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3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4
七、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15
八、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16
九、发行人的业务...... 16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7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9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9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19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0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0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21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21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2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2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2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2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2
二十四、结论意见...... 23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 万股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简称 指 全称或涵义

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普
市 指 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的行为

发行人、公司或景创科技 指 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景创有限 指 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

景创腾辉 指 深圳市景创腾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
股东

景创力合 指 深圳市景创力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的
股东

景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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