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六月
目 录
释义...... 3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8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8
四、发行人的主要历史沿革及设立......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3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4
七、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15
八、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16
九、发行人的业务...... 16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7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9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9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19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0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0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21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21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2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2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2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2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2
二十四、结论意见...... 23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 万股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简称 指 全称或涵义
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普
市 指 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的行为
发行人、公司或景创科技 指 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景创有限 指 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
景创腾辉 指 深圳市景创腾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
股东
景创力合 指 深圳市景创力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的
股东
景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