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〇二二年六月
目 录
释 义...... 5
第一部分 法律意见书内容更新 ...... 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四、发行人的主要历史沿革及设立......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0
七、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10
八、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11
九、发行人的业务...... 12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0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3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3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3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3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25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28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9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30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0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3
二十三、结论意见...... 33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更新 ...... 34
《审核问询函》之“4.关于第三方回款”...... 34
《审核问询函》之“11.关于可比公司”...... 35
《审核问询函》之“12.关于关联交易与关联方”...... 42
《审核问询函》之“18.关于租赁房产”...... 46
《审核问询函》之“19.关于子公司”...... 48
《审核问询函》之“21.关于劳务派遣和委托加工”...... 55
《审核问询函》之“22.关于信息披露”...... 59
第三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内容更新...... 61
《二轮审核问询函》之“2.关于行业”...... 61
第四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内容更新 ...... 67
《三轮审核问询函》之“4.关于行业政策”......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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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 万股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律师已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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