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目 录
《二轮审核问询函》之“2.关于行业” ...... 4
《二轮审核问询函》之“8.关于客户素士科技”...... 24
《二轮审核问询函》之“12.关于对赌协议”......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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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 万股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律师已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出具了《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1 年9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1266 号)(以下简称“《二轮审核问询函》”)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二轮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二轮审核问询函》之“2.关于行业”
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大部分收入来源于游戏外设产品。报告期各期游戏外设产品收入占比分别为 82.44%、89.60%、76.01%、71.79%,国内游戏行业受多个主管部门监管。
(2)发行人下游客户所取得的整体授权系针对游戏主机的整体框架性授权,当游戏主机更新换代时,原被授权方需要重新向主机厂商进行申请以取得新世代的授权。
(3)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主要客户 Binatone、梅州国威及其关联方销售智能
监护器,相关客户对应终端产品(摩托罗拉)授权期限分别为 2008 年 10 月-2021
年 4 月、2021 年 1 月-2021 年 12 月,且授权具有排他性。发行人称除 Binatone
外,不存在其他客户授权即将到期的情况。
请发行人:
(1)分析说明发行人下游相关行业监管政策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发行人如何应对,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就相关政策、风险进行充分揭示。
(2)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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