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0-2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一年九月
目 录
《审核问询函》之“4.关于第三方回款”...... 4
《审核问询函》之“7.关于供应商” ...... 8
《审核问询函》之“11.关于可比公司”...... 10
《审核问询函》之“12.关于关联交易与关联方”...... 30
《审核问询函》之“16.关于最近一年新增股东”...... 43
《审核问询函》之“17.关于减资” ...... 48
《审核问询函》之“18.关于租赁房产” ...... 51
《审核问询函》之“19.关于子公司” ...... 59
《审核问询函》之“21.关于劳务派遣和委托加工”...... 69
《审核问询函》之“22.关于信息披露” ......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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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 万股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律师已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出具了《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845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审核问询函》之“4.关于第三方回款”
申报文件显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 0、46.89 万元、3,039.68 万
元,发行人未按照本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6 进行披露。
(2)发行人客户 Binatone 于 2020 年向发行人订购智能监护器产品,受疫
情影响且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款,发行人为防止损失发生,未向 Binatone 交付相关产品,为防止存货积压,发行人同 Binatone 及公司新开发的具有摩托罗拉授权资质的梅州国威电子三方确认后,由发行人重新包装后向梅州国威进行交付,
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原计划交付至 Binatone 的货物已基本完成转销售。
请发行人:
(1)按照本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6 说明第三
方回款相关情况,涉及客户情况、形成原因,2020 年金额大幅增加的原因。
(2)说明将未向 Binatone 发货的订单转售给梅州国威电子的具体背景、协
商过程、该交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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