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一年九月
目 录
释 义...... 5
第一部分 法律意见书内容更新 ...... 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四、发行人的主要历史沿革及设立......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0
七、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10
八、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10
九、发行人的业务...... 15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8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9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1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32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2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3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35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37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7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37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7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8
二十三、结论意见...... 38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更新 ...... 39
《审核问询函》之“4.关于第三方回款”...... 39
《审核问询函》之“11.关于可比公司”...... 40
《审核问询函》之“12.关于关联交易与关联方”...... 46
《审核问询函》之“18.关于租赁房产”...... 56
《审核问询函》之“19.关于子公司”...... 58
《审核问询函》之“21.关于劳务派遣和委托加工”...... 66
《审核问询函》之“22.关于信息披露”...... 71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 万股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律师已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间(或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指明的其他期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
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根据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相关情况,对本所律师于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作出的回复进行更新。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