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1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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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题 2:关于同业竞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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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通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嘉源(2023)-01-521
敬启者:
根据通力股份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就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了嘉源
(2022)-01-465《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2)-01-46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发行
人自 2022 年 3 月 3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事
宜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嘉源(2022)-01-797《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了
222201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提及需要律师补充核查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嘉源(2023)-01-03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3 年 2 月 17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发行人
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平移至深交所审核,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历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相应的补充和调
整,并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嘉源(2023)-01-136《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及嘉源(2023)-01-135《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1)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委托审计机构对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2)2023 年 3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了审核函〔2023〕110073 号《关于通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因此,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更新核查,出具嘉源(2023)-01-30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与本次
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事宜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对《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说明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在此基础上出具嘉源(2023)-01-30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3 年 6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了审核
函〔2023〕110114 号《关于通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本所律师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中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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