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吧首页 > 公告研报吧 > 正文
  • 最近访问:
公告研报吧
返回公告研报吧>>
发表于 2020-04-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30

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债券代码: 122428 债券简称: 15 信投 01
债券代码: 143116 债券简称: 17 信投 G2
债券代码: 145626 债券简称: 17 信投 F1
债券代码: 145868 债券简称: 17 信投 F2
债券代码: 150288 债券简称: 18 信投 F2
债券代码: 150533 债券简称: 18 信投 F3
债券代码: 150563 债券简称: 18 信投 F4
债券代码: 150832 债券简称: 18 信投 C1
债券代码: 151078 债券简称: 19 信投 C1
债券代码: 151427 债券简称: 19 信投 C2
债券代码: 151552 债券简称: 19 信投 C3
债券代码: 162006 债券简称: 19 信投 Y1
债券代码: 163222 债券简称: 20 信投 G1
债券代码: 163223 债券简称: 20 信投 G2
债券代码: 166358 债券简称: 20 信投 Y1
债券代码: 163406 债券简称: 20 信投 G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
引》等规定,现将债券发行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
“ 发行人” ) 涉及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仲裁事项一
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之一涉及上海美期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就证券合同
纠纷向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等提起仲裁的案件(( 2018)沪仲案字第
22490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在上交所披露的《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近期, 上海仲裁委出具《裁决书》,裁定被申请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
公司向申请人上海美期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偿还其持有的“ 16 锡洲 01”
债券的本金 28,850 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及仲裁费用等。 因上述仲裁事项裁
定结果未涉及本公司,故对本公司无影响。
( 二) 仲裁事项二
公司作为申请人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事项以融资人北京首航波纹管
制造有限公司、担保人黄卿乐、黄惠婷、黄志鸿为被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仲
裁(( 2019)京仲案字第 0681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在上
交所披露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在本次仲裁程序中,融资人与申请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并已将全部债务
履行完毕。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申请撤回仲裁,并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的撤案
决定(( 2020)京仲撤字第 0235 号),本案结案。
(三)仲裁事项三
公司作为申请人因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以融资人张克政、保证人高杨为被申请
人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偿还融资本金、相关利息及罚息等。 近
日, 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出具的胜诉裁决( ( 2020)京仲裁字第 0807 号),裁决
被申请人张克政、高杨向申请人偿还融资本金、相关利息及罚息等约 5,787 万元,
本案结案。
(四) 诉讼事项一(代资产管理计划)1、 案件当事人
( 1) 原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 被告: 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 涉案金额
申请向原告支付本金约 1.27 亿元及相关利息、罚息、违约金等。3、 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被告发行的 2017 年公司债(第
一期),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债券利息及回售上述资产管理计划所持债券,构成违
3
约。 为此, 公司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财产保
全申请。目前, 相关申请已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0)京 03
民初 248 号), 案件正在审理程序中。
本公司作为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在合法合规的
范围内处理相关事务,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委托人
所有, 上述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
( 五) 诉讼事项二(代资产管理计划)1、 案件当事人
( 1) 原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 被告: 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 涉案金额
申请向原告支付本金 5,000 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违约金等。3、 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被告发行的 2016 年度第一期中
期票据,因被告作为该债券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