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0 号
──────────────────────── 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邓庆生,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暨时任董事长。
一、违规事实情况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刚泰或
发行人)分别于 2016 年 3 月、2017 年 11 月发行了公司债券 16
刚泰 02、17 刚股 01,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甘肃刚泰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应
当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但其未在法定
期限内披露,且截至目前仍未完成披露。
另经查明,发行人最近 12 个月内曾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被本所予以自律监管措施,并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违规情节严重。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按时披露年度报告是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影响了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发行人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6 条、第 3.2.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第 1.6 条、第 3.2.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10 月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3.1.1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邓庆生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此外,发行人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披露公告,称无法与时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魏成臣取得联系,且在其失联后发行人未披露继任或者代行职责的人员信息,根据《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2.2.4 条,视为由发行人法定代表人邓庆生履行相应信息披露职责。邓庆生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
反了《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1.1 条,《挂牌规则》第 1.4 条,
《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2.2.2 条等相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上市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挂牌规则》
第 1.8 条、第 7.2 条、第 7.4 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8.3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3 年 8月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邓庆生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甘肃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所有关决定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上市规则》《挂牌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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