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2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债监〔2025〕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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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舜通集团有限公司
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舜通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舜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2022 年 6 月、2024 年 4 月先后发行公司债券 21 舜通 01、
22 舜通 02、24 舜通 01,上述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及挂牌转让。经查明,发行人存在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行为。
2024 年 9 月 24 日,发行人披露《关于宁波舜通集团有
限公司 2024 年公司债券中期报告的更正公告》,对 2024 年公司债券中期报告及半年度财务报告中多项财务数据予以更正,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由净流入 2.26 亿元更正为净流出 0.62 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 0.71 亿元更正为 0.58 亿元。同时,发行人还对货币资金余额、个别主营业务营业收入等披露信息进行了更正。
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
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6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挂牌规则(2023年修订)》)第 1.6 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3 条,《挂牌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8 条、第 7.2 条、第 7.3 条等相关规定,我中
心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宁波舜通集团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
发行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中心
2025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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