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16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9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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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倪洪梅,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陈 超,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违规事实情况
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分别于 2019
年 8 月、2021 年 5 月发行公司债券 19 景瑞 01、21 景瑞 01,上
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根据《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等相关规定,
债券发行人应当于 2022年 8 月 31 日之前披露 2022 年中期报告,
但发行人直至 2023 年 3 月 16 日才完成披露。
另外,发行人曾因未按时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被本所予以
通报批评,发行人未能及时对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进行整改,并再次发生同类型违规情形,违规情节严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处分情形。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是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 2022 年中期报告,严重影响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公司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上市
规则》第 1.6 条、第 3.1.1 条、第 3.2.2 条,《挂牌规则》第 1.6
条、第 3.2.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3.1.1 条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倪洪梅,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超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合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七条,《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1.1 条,《挂牌规则》第 1.4
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2.7 条等相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上市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挂牌
规则》第 1.8 条、第 7.2 条、第 7.4 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
第 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倪洪梅,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超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所有关决定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挂牌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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