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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06 23:35:29 股吧网页版
露个脸≠上过班:银行原副行长“挂名领薪”389万元 法院这么判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发布6件依法惩治新型、隐性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张某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揭开了一名银行高管“挂名领薪”式腐败的全貌:某国有控股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某某,为请托方获取1.5亿元贷款提供帮助,离职后到对方公司挂名董事局副主席,两年半领取薪酬389万元,其间仅出席过一次董事会,最终被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到一位熟悉此类案件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士,其披露了此类案件认定的两大难点:事先约定的“隐性”如何取证,“挂名露脸”式的“表演性履职”为何不影响受贿认定。这也是“两高”以典型案例形式进一步明确:仅挂名领薪、未付出实质性劳动的,全部薪酬全额计入受贿数额。

  一笔贷款换一个“闲职”:离职前的约定,离职后兑现

  张某某的敛财路径带有鲜明的“期权”色彩。2001年2月至2021年9月,其利用担任某银行营业部党组书记、主任,以及行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行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协调贷款、业务拓展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773万元。

  最具代表性的一笔交易发生在2018年。当年8月,张某某为某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获取1.5亿元贷款提供帮助。对方董事局主席杜某某提出当面感谢,张某某称自己即将离职,“等离职后再说”。杜某某随即承诺,待其离职后到投资公司董事局挂名领薪。三个月后,张某某如约“入职”,头衔为董事局副主席兼非执行董事,至2021年3月共领取薪酬389万元,全部履职记录仅有1次董事会出席。

  其妻李某也被安排进利益链条。因张某某长期为某信托公司在业务拓展、债券销售方面提供帮助,该公司董事长翁某某在明知李某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安排其到信托公司控股的基金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三年间李某从未到过公司,仅以视频方式参加过3次董事会,材料只签名不审查,履职报告由他人代写,照样领薪40万元。

  2023年8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鉴于张某某具有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从宽,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详解两大难点:约定藏在哪,“干没干活”如何戳穿

  本案最大的司法增量,在于受贿数额的认定方法:张某某本人及其妻领取的薪酬全额计入受贿,不作扣减。依据是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十条:以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的、离职前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的,均以受贿论处。

  规则看似清楚,落到办案中却处处是硬骨头。某检察机关办案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坦言,最难认定的是事先约定的“隐性”:双方不会白纸黑字写明利益安排,有时只是饭局上一句话,或是微信里一句“以后照顾一下”。

  “这类案件主要靠言词证据和时间线来还原。”该办案人士介绍,认定的关键在于梳理出“谋利行为在前、挂名领薪在后”的完整脉络,再辅以资金流水加以印证。与此同时,还要区分行为人有没有实质履职:有的到岗露脸只是“表演性履职”,办案中要用客观证据推翻正常雇佣关系的表象。

  对于实践中常见的辩解,家属或辩护人提出“毕竟挂了名、露过面,多少算干了点活”,该办案人士的回应同样干脆:行为人虽偶尔参与会议、露面,但未独立承担岗位职责,没有持续的履职记录,所领薪酬远高于同类型岗位的合理水平,且与请托事项存在明显对应关系。“零星的事务性参与,不足以形成真实的劳务对价,不影响将非常规薪酬部分认定为受贿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同批发布的另一起国企负责人受贿案采用了“差额认定”:特定关系人确有实际工作的,扣减合理薪酬后计贿。两案并置,“全额”与“差额”的分水岭清晰可见:有无实质劳动,直接决定罪与非罪、数额多寡。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2026年以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各派出机构官网公示的禁业处罚中,禁业年限达到或超过15年以及终身禁业的代表性案例已覆盖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农信联社、村镇银行等多种机构类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已于2026年10月1日施行,被终身禁业者将被纳入全国统一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禁业惩戒从行业内部记录升级为全社会可查的信用约束。

  “这批案例的指向性很强。”某资深银行业研究人士分析,过去部分离职高管心存侥幸,认为“拿工资”与“收现金”性质不同,典型案例等于宣告薪酬的外衣不再构成防火墙;对金融机构的人力资源合规而言,为“特殊关系人”设岗发薪,同样可能被穿透认定为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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