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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31 21:44:59 股吧网页版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划红线:支付页面不得诱导用户开通 “花呗”“白条”等应与互联网平台品牌隔离
来源:消费日报财经

  10月3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落实〈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问答(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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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指出,有经营区域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客户常住地、主要业务经营地、身份证地址、手机号码归属地、设备位置定位信息等5项信息,根据相关规定,综合判定客户所在区域,面向注册地及设有分支机构区域的客户提供金融产品。

  同时,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以自身名义在其他互联网平台上进行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如果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有下属金融机构,该下属金融机构可以自身名义在其他互联网平台上进行营销宣传,但获得的客户只能由该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不得推荐给任何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及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点击申请贷款、开立证券账户、购买资产管理产品等购买金融产品的链接后,应当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跳转至金融机构运营的网站、APP、小程序、快应用、H5 页面等信息服务载体。

  公告要求,采用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模式进行跳转的,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共同评估,并通过合作协议和技术手段确保:一是金融机构独立运营;二是金融机构拥有完整数据权限;三是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个人信息安全;四是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充分知情并具备自主选择权。

  在支付页面规范展示金融产品方面,公告指出,金融产品(包括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作为支付机构支付页面中付款资金来源选项的,金融产品与支付工具(如银行卡等)应当显著区隔展示,避免客户产生混淆。金融产品在支付页面展示的,应明示产品性质和提供产品的主体名称。对于客户未预先开通的金融产品,不得在支付页面中予以展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在支付页面诱导用户开通。

  此外,金融产品在电商、外卖、出行等互联网平台商品服务购买环节的收银页面作为付款资金来源选项的,金融产品与支付工具应分开列示,并明示产品性质和提供产品的主体名称。对于客户未预先开通的金融产品,不得在收银页面中予以展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在收银页面诱导用户开通。

  公告强调,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宣传展示金融产品类型、产品名称和金融机构名称,不得造成误导。

  公告明确,“花呗”“白条”“月付”“拿去花”“借呗”“放心借”“金条”“余额宝”“零钱通”“小金库”“生意人贷”等应当作为金融机构的专属金融产品,由金融机构提供,与相应互联网平台实现品牌隔离。如蚂蚁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贷款服务可以“花呗”“借呗”进行营销宣传,与蚂蚁集团相关主体合作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服务不得以“花呗”“借呗”进行营销宣传。

  此外,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于11月2日至6日在北京举行。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了本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有关法律案情况。

  据悉,本次常委会会议还将审议金融法草案二审稿。草案拟充实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加强对资产管理产品和服务的统一规范,增加对互联网营销等活动的针对性规定,加强跨境金融活动监管。

  来源: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北京商报、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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