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10-27 22:07:10 股吧网页版
引导退市公司交出一本年报明白账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熊锦秋

  近日,深交所主板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因持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将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继续转让。由此引出一个问题:一家已经缺乏信息披露能力的公司,退至退市板块后,如何才能让其交出年报这本明白账,避免投资者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该公司的退市路径相当清晰:因未按期披露2025年年报,公司股票停牌;停牌两个月后仍未披露年报,公司股票复牌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风险警示期满两个月后,仍未披露经半数以上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报,最终触及终止上市情形。年报是投资者判断一家公司价值的最基础依据,连年报都无法如期披露,公司正常治理自然也无从谈起。深交所按规则逐级处理,程序上是规范的,也体现了对信息披露严肃性的坚守。

  早在2026年2月9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该公司就已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即便公司勉强拼凑出报表,考虑到内部财务疑点以及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背景,内部董事、高管也可能不敢轻易在年报上签字,不愿为存疑的数据承担法律责任。信息披露的根基在于公司治理,治理失序,信息就可能失真甚至缺失。也就是说,规范的公司治理直接决定着一家公司能否向市场讲清自己的真实状况。治理之基不牢,退市或许只是迟早的事。

  公司退至退市板块后,如果仍然无法披露年报,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依然缺乏必要的信息依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下称《办法》)要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对于违反规定的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可采取“要求公司及相关主体披露、补充披露或更正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司股票简称前添加或维持字母R的风险标志”等自律管理措施。但目前,《办法》以及《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等规定中,均未明确将“不披露年报”作为终止转让、退出退市板块的情形。后者仅规定,公司出现解散或清算、被法院宣告破产、股东人数少于200人等情形时,其股票才终止转让并退出退市板块。

  退市公司往往存在公司治理失效的问题,年报也因此难产;而即便不披露年报,公司股票仍可在退市板块转让,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便难以得到保障。对此,能否退而求其次,允许退市板块挂牌公司披露一份由半数以上董事签字、但对部分内容标注无法保证其真实性的年报?

  综合分析现行《办法》,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对定期报告的确认义务是整体性的,并不支持“部分保证、部分不保证”的拆分模式。第五十九条虽然规定,董事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时,可由监事会、再到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签字盖章提交公告文稿,经主办券商审查后披露,但这一机制显然仅适用于临时公告,不能用来绕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直接披露年报。

  不过,为了解决年报彻底断档的问题,避免投资者陷入信息黑箱,顺着这一思路继续探讨,或许仍有办法。比如,退市公司能否通过一系列临时公告披露可以核实的事实,将年报内容拆分为多份报告?对于相关报告,公司可披露经半数以上董事签字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容;对于半数以上董事不愿签字保证的内容或报告,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也可以在披露的同时附上相关董事的不同审议意见。

  与此相配套,还须厘清责任边界。签字董事应对其能够核实、确认的部分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无法核实的部分,可以不作真实性保证。但显然,如果不签字便无须承担任何责任,退市公司董事、高管就可能消极履职。对此,证监会可视具体情况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全国股转公司也可公开认定相关人员“不适合担任董监高”,并与沪深北交易所建立相关认定结果的互认机制,以此倒逼董监高履职尽责。

  总之,公司退市不等于公司就此消失,投资者的权益仍需得到有效保护。让退市板块挂牌公司尽其所能,披露尽可能充分且真实、准确的年报信息,远比一字不发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这也是完善退市制度闭环的关键一环。(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