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为促进和保障《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先行赔付活动实施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更好发挥先行赔付制度快捷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的功能作用,中国证监会起草《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共21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先行赔付的适用主体和基本定位,规范先行赔付的主要实施程序;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托服务方式和范围,以及先行赔付过程中相关单位的协同机制;三是明确支持、鼓励实施先行赔付,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依规将先行赔付相关情况作为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裁量、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等的考量因素等。
市场人士表示,《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先行赔付活动的具体实施方式,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先行赔付过程中的受托服务范围,为市场主体主动实施先行赔付提供公开指引。
先行赔付是《证券法》确立的证券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一,属于证券民事侵权领域的倡导性安排,核心在于鼓励市场主体通过自愿赔付、自主和解的方式快速化解群体性纠纷。近年来,随着个案实践不断丰富,先行赔付已在多起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案件中落地,让大量受损投资者免去漫长诉讼流程、较快获得赔偿,制度价值经受住市场检验。
以广道数字虚假陈述案为例,该公司为北交所首单重大违法退市企业,在监管引导下保荐机构五矿证券自愿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由投保基金受托管理、依托中国结算通道批量兑付,7680名投资者获赔1.78亿元,赔付金额覆盖率达99.58%。
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铭颜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本次《指导意见》正是监管部门在坚持引导、规范工作思路下,对过往实践的系统复盘与固化。一方面,以标准化流程、清晰权责划分,打消市场主体主动赔付的实操顾虑,鼓励责任主体靠前化解矛盾;另一方面,通过资金专户前置、信息公开、自主选择等安排,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与选择权,在“快速赔付”与投资者权益保护之间实现平衡。
长远来看,随着规则落地完善,先行赔付将更规范、透明、可预期地运行,持续丰富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具箱,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培育市场主体自主和解、行政引导、司法兜底的多层次纠纷化解生态,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