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6年第49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优化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该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
公告称,满足特定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出口经营者出口相关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属于公告所列物项的,应向海关申报其特性等指标信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不属于公告所列物项,但特性等指标接近的;或用途不属于公告所列情况,但其他特性等指标符合的,应向海关申报其特性等指标信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对上述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同时,出口经营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依法适用许可便利措施。
19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答记者问。
问:2026年10月19日,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请问有何考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10月19日,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相关措施将于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此前,我们已经向与中方建立了出口管制对话机制的有关国家和地区作了通报。
此次措施涉及的无人机相关物项具有明显的军民两用属性,中方依法依规优化调整有关措施,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与此同时,中方致力于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依法依规对相关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中方将予以批准。
动态调整出口管制措施是国际通行做法。近年来,全球无人机产业和技术发展迅速,部分原来先进的产品如今已属于大众消费类产品。中方在实施出口管制措施过程中,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并经认真评估后及时优化调整有关措施。本次对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优化调整,就是基于业界反映的产业和技术最新情况,这充分反映中方坚决反对无人机被违规用于非和平目的,同时坚定支持中国企业在民用领域开展无人机国际贸易与合作。
中方愿通过双边出口管制对话交流机制,与相关方就出口管制政策和实践开展沟通对话,同时听取各方有关意见建议,进一步认真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积极促进、便利合规贸易。
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