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数千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将迎来首部专门权益保障规章。10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基本劳动权益、劳动规则、企业用工形式、纠纷解决等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这将是我国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将企业实施劳动管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保障。
对于“算法黑箱”,避免新业态从业者被“困在算法里”,《征求意见稿》确立算法取中原则,要求企业向劳动者解释算法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禁止算法歧视,规定停止派单、封禁账号等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不得由算法自动作出等。
对此,亦有学者呼吁,应对劳动者拒单免责、距离纠错等具体标准在《办法》中作出进一步细化,同时将道路封闭、实际通行距离等因素纳入派单和考核,合理处理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的超时、取消订单,并设置便捷的纠错渠道。

7月4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汇文大酒店“暖新驿站”,快递小哥在休憩吃西瓜。 新华社发(陈其保摄)
将成熟政策上升为制度规范
南都记者关注到,《征求意见稿》共7章54条,涵盖基本劳动权益、劳动规则、企业用工形式、纠纷解决、法律责任等内容。
起草说明称,当前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持续增长,由于平台企业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复杂多样,难以直接适用现行劳动法律,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来,人社部等部门出台系列指导意见和分行业政策措施,经过实践检验,具备了将成熟政策上升为制度规范的条件。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班小辉认为,这份《征求意见稿》的意义在于,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成熟政策上升为部门规章,推动权益保障从“分散规定”走向“系统规范”,使新业态劳动者基本权益、企业责任、纠纷处理和监管职责相互衔接。
班小辉称,相较此前的“指导意见、指引”等文件,这份部门规章正式出台施行后,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规范层级和约束力将进一步提升,将为劳动者维权和部门监管提供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的制度依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关注到,《征求意见稿》明确劳动基本权益清单,第二章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予以类型化,涵盖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休息、劳动安全卫生、恶劣天气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以及知情权、参与权等权益类型。同时,明确提供正常劳动的报酬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连续工作4小时应当保障适当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和恶劣天气工作应当支付更高报酬等具体要求,并确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形成了一份清晰的权益保障清单,划定了企业用工的底线标准。

北京一名快递小哥在派送快递。 新华社发
禁止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
实践中,一些平台通过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签订承揽协议等方式,将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包装”成合作关系,以此规避用工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指导性案例显示,有骑手在注册时被要求对着镜头说出“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随后与外包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约定双方是独立的民事承包关系。骑手在受伤后要求仲裁认定劳动关系失败,此后,该案经法院审理认定,被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不妨碍劳动关系的成立,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劳动关系。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对此类现象作出明确禁止:企业不得诱导、强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签订承揽协议,不得通过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拆分管理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平台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班小辉认为,这一规定有助于遏制企业通过工商登记、合同安排和业务拆分规避用工责任。其核心是根据实际用工事实确定权利义务,企业不能仅凭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签订承揽协议,就否定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也有学者表示,《征求意见稿》此项规定实际效果还需平台监督义务、工作记录保存、监管和裁审协同落实。条文能够增强约束,也需要通过有效执行转化为实际保障。
在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上,《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劳动规则、工作的持续性、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认定。
算法治理:封禁账号须人工审核,算法须向劳动者解释
近年来,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被罚款扣分、派单不合理、申诉被AI自动驳回等现象备受关注,也引发其“被困在算法里”的争议。
对此,《征求意见稿》设专章规范劳动规则与算法。其中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企业制定算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安全可控的价值导向,不得将显著异常数据、违规行为数据应用于普遍考核,并应当向劳动者解释涉及权益的算法基本原理、影响因素、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
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企业作出停止派单、封禁账号、数额较大的赔偿等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除事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紧急情况外,应当由人工对相关事实和依据进行审核,不得由算法自动作出决定。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对此解读称,《征求意见稿》第三章将企业进行工作调度和组织劳动管理时所依据的劳动规则界定为规章制度、算法、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等,并细化为进入退出、任务分配、报酬、工作时间、考核评价、申诉处理等七类规则。特别是对算法这一新型劳动规则予以专项规制,确立算法取中原则,要求企业向劳动者解释算法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禁止算法歧视,规定停止派单、封禁账号等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不得由算法自动作出,必须经人工审核,回应了“困在算法里”的社会关切。
有学者表示,如要落实《征求意见稿》上述要求,应将轮渡停航、道路封闭、实际通行距离等因素纳入派单和考核,合理处理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的超时、取消订单,并设置便捷的纠错渠道。此外,对劳动者拒单免责、距离纠错等具体标准仍需进一步细化。
企业应按规定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当前,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已扩大到全国所有省份,覆盖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三个行业的所有平台企业。但在实践中,“赔不赔”“谁来赔”仍易引发争议。
上海静安区一起案件中,众包骑手成某某完成最后一单配送后返家休息,当晚猝死,保险公司以“死亡地点在家中,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为由拒赔。检察院认为,新就业形态下,“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概念具有弹性化和延伸性特点,骑手在连续接单配送后返家休息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不能简单机械地割裂其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最终在检察院与法院的调解下,保险公司同意支付保险金。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责任。
班小辉认为,职业伤害保障的认定标准有必要结合平台用工特点进一步细化,同时与现行制度做好衔接。他建议,人社部等部门已出台《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围绕执行平台订单任务等情形明确了职业伤害确认规则,为实践提供了依据。在此基础上,应结合平台用工方式灵活、工作时间和场所具有延伸性等特点,持续总结实施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细化认定规则、完善适用口径,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好指导职业伤害确认工作,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于《征求意见稿》,班小辉建议坚持权益保障与促进发展相统一,在依法分类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注重《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增强制度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同时,压实平台企业责任,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发挥工会、行业组织和劳动者的参与作用,形成多方协同的治理合力。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用工模式的实际情况,兼顾制度的规范性与适应性,并加强实施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相互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