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完善商品住房预售管理、有序推进现房销售、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优化土地供应管理、强化质量监管与市场规范等6方面政策措施,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此前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贯彻落实。
至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均出台地方性细则,贯彻落实《通知》部署,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发现,截至10月15日,全国已有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天津、杭州、深圳等7个城市发布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完善商品住房预售管理、有序推进现房销售。
深圳本次发布的《意见》明确,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申请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变更的,以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为准。
此外,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正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执行新的预售政策;为保持市场供需平稳,各区政府(含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确保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报市住房建设局备案后,2027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我市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加强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设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保障项目交付办证。
《意见》还明确了现房销售适用范围。自2026年8月28日后新公告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要求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实行现房销售。
在现房定金管理方面,《意见》提出,已取得住宅楼栋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许可的现售项目,开发企业在充分研判履约和交付风险后,可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定金合同,定金一般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3%;购房定金合同应当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开发企业依法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
《意见》同时优化土地供应管理。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实行分期缴纳的,首期款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清,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原则上在一年内缴清,特殊项目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策后,可以在两年内缴清;分期缴纳的,不计利息。出让价款具体支付方式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