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浙江金融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试行)》,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有序推进商品住房现房销售、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优化土地供应管理、支持项目分期开发、实施分阶段竣工备案等方面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
具体来看,《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市、区两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承担辖区内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具体工作。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分期或一次性购房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机构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商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资金监管。
《实施意见》明确推进商品住房现房销售。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现房销售的,仍按项目竣工备案节点实行现房销售备案。2026年8月28日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备案、具备交付条件后,将现房销售方案、具备交付条件有关证明报市、区两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后,申请现房销售。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后申请现房销售的项目,应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现房销售方案进行销售,所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抵押权人约定,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证时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公示房屋抵押状况,并在与购房人签订相关认购协议时,明确房屋抵押状况和承诺抵押注销期限,注销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方可完成合同备案手续。
《实施意见》明确推行主办银行制度。2026年8月28日后签订开发贷款合同的商品住房项目,贷款银行单独提供开发贷款的,贷款银行为主办银行;贷款银行组建银团提供贷款的,银团贷款牵头银行为主办银行。开发企业在主办银行开设资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机构在主办银行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存放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和现房销售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