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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5 13:55:12 股吧网页版
员工使用AI辅助办公遭辞退,法院判了!
来源:央视财经

  你平时会在工作中使用外部人工智能工具处理工作吗?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入职场,使用AI辅助办公成为越来越常见的工作方式。然而,在某保险公司任法务的吴女士却因此遭公司辞退。

  员工使用外部AI工具处理公司内部文件,是否违反企业保密规定?公司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规使用AI辅助办公与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边界如何明晰?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并披露了相关情况。

  法务使用AI平台辅助办公

  被解除劳动合同

  吴女士在一家保险公司担任法务,负责合规稽查、风险核查等工作。2024年7月,为优化工作流程、提升PPT制作及数据分析效率,她在公司领导推荐下,将自行整理加工后的公司稽核问题数据表上传至第三方AI平台用于辅助办公。没想到一个月后,公司突然向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盛家琛介绍,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吴女士“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其身为法律合规部员工,签署过保密协议、参与过信息安全培训,负有高于普通员工的保密义务。

  保险公司称,吴女士将公司稽核类内部文件上传至第三方AI平台,平台会收集、留存用户数据用于模型迭代,存在信息泄露、被第三方窃取的重大风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信息安全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合规,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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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吴女士却认为,自身没有泄密主观故意,使用AI工具辅助办公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上传至AI的数据表已经过整理加工,并非公司核心保密信息,属于合规办公,此次操作也并未造成公司信息外泄或经济损失等现实后果。

  吴女士称,公司从未出台有关“禁止员工使用第三方AI办公”制度规定,也从未开展AI工具合规应用培训。公司单方认定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吴女士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并支付其因违法解约产生的年终奖差额、绩效工资及工资损失。

  法院:吴女士无违反规章制度的主观故意

  无泄密损害事实

  法院针对吴女士使用AI办公是否构成泄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

  •   吴女士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主观故意?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柴旭表示,被告保险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将“主观故意”作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认定前提。法院审查认为,吴女士使用第三方AI工具系经公司领导推荐,核心目的是辅助完成本职工作、优化工作成果,并无恶意窃取、泄露公司信息的主观故意。

  •   涉案保险公司有无明确禁止性规范?

  柴旭称,在案证据显示,保险公司所有内部规章制度均未明确禁止员工使用第三方AI工具辅助办公,也未针对AI办公场景出台专项合规规则、操作规范。同时,公司没有针对AI工具使用开展任何专项培训,也没有向员工明确告知该类办公行为的合规风险和禁止要求。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无权事后单方认定员工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   是否有证据证明吴女士的行为存在泄密事实与实际损害?

  柴旭表示,被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吴女士上传至AI的文件属于法定或制度界定的核心保密信息,也无法证实该行为造成了公司信息外泄、经济损失、声誉受损等实际危害后果。仅以AI平台存在数据留存的通用规则,推定存在泄密风险,不足以认定员工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法院:员工合理使用AI提质增效

  不构成违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判决撤销其向吴女士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判令保险公司向吴女士支付因违法解约产生的年终奖差额、绩效工资、工资损失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此案裁判进一步厘清AI合规办公与违规泄密的行为边界——员工合理使用AI提质增效不构成违规。企业需主动适配数字办公,完善合规管理制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杜洁表示,对企业而言,面对AI办公常态化趋势,应摒弃“一刀切禁止”“事后追责”的管理模式,主动完善数字化办公合规体系——

  •   细化涉密信息清单,明确禁止录入、上传AI平台的核心数据、机密文件范围;

  •   制定AI工具使用管理办法,划定合规使用边界;

  •   常态化开展数字办公合规培训,明确员工权责与风险红线,从源头规避劳动争议与信息安全风险。

  同时,作为职场员工,日常使用AI辅助办公时,也需坚守合规底线。员工应主动了解公司数字化办公及保密制度,严禁将企业核心机密、未公开数据、涉密文件上传至公共第三方AI平台,同时留存办公操作记录,规范履职行为,规避个人合规风险。

  本文来源:央视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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