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邱清月
10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修订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进一步健全财险行业产品监管制度体系,全方位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迭代全流程行为。该新规共计8章41条,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保监会2016年印发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及2014年发布的相关产品规范紧急通知将同步废止。
据了解,本次新规是金融监管总局结合财险市场发展现状,在广泛行业调研、公开征求市场意见基础上,对原有产品开发监管规则的系统性升级与完善。随着财险市场快速发展,行业产品保障范围持续拓宽、产品种类不断丰富,但同时也出现附加险管理规则不完善、产品定价规范性不足、存量产品迭代清理机制不健全、部分产品偏离保险本源等问题,本次修订聚焦行业痛点难点,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强化精准监管导向。
新规明确了财险产品开发的核心基本原则,划定八类产品开发负面清单,要求保险公司开发产品必须严格遵循保险利益、损失补偿、诚实信用、风险定价等核心准则,严禁开发无实际保障内容、承保投机风险、违背公序良俗、不具备风险或然性的产品,明确产品开发应当坚守保险保障本源,产品需具备风险或然性,不得开发不符合保险原理的产品。同时,新规细化产品条款表述规范,要求个人类保险条款通俗易懂、权责清晰,对免责减责内容需作出醒目提示,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合法权益。
针对行业长期存在的主险、附加险管理不规范问题,新规增设附加险专项管理章节,构建差异化、精细化监管体系。新规明确,附加险定位为主险的补充保障,需与对应主险具备高度关联性,仅可对主险保障内容进行合理拓展、缩减或调整,严禁开发独立性较强、与主险脱节的附加险,杜绝通过附加险规避监管、修正主险条款漏洞等违规行为,厘清产品层级定位,化解条款冲突、理赔纠纷等行业乱象。
在产品标准化管理方面,新规强化行业示范条款与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落地应用,明确财险公司对于已有行业示范条款、基准风险费率的险种,原则上应当统一采用。若企业结合经营需求未使用行业统一标准,需在产品可行性报告、精算报告中详细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在保留企业差异化经营空间的同时,提升行业产品定价科学性、条款规范性。
本次新规重点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健全内部全流程管控体系。新规要求财险公司设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产品管理委员会,对高风险、创新性强、业务模式特殊的产品开发事项进行专项审议。同时,明确从产品立项论证、内部审核、报备备案,到存续评估、修订迭代、清理注销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细化年度产品管理报告制度,搭建常态化产品自查清理机制。此外,新规明确公司主要负责人、合规、精算及产品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要求企业建立内部问责机制,层层压实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