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上海出台《关于进一步提升本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推出系列普惠性、减负型保障举措,实现合规生育医疗费用个人“无自付”。新政已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不少准妈妈关心:如果生育周期跨越这一时间点,比如在10月1日前做了一些产检,10月1日后才生娃,那该按新政策还是旧政策来结算?
对此,市医保局制定过渡衔接操作办法,回应市民疑惑。
问:这个办法适用于哪些人?
答:第一类是在10月1日前已经在医院“建卡”(建立产检档案),10月1日后才生娃的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保人。
第二类是在10月1日前已经生完娃,10月1日后去做产后42天康复检查的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保人。
第三类是在10月1日前已经建卡,10月1日后生娃,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但还在待遇等待期的人(过渡期至2027年4月30日)。
问:上述哪种人群不用申请生育医疗费补贴剩余额度?
答:第二类情况不用申请生育医疗费补贴剩余额度清算。其中,职保人员仍是在申领生育生活津贴时,直接同步申领定额生育医疗费补贴4500元;居保人员本来就没有生育医疗费补贴。
问:过渡期间怎么算生育医疗费补贴剩余额度?
答:为确保完成产后42天康复检查,在娃出生后第50天可以去申请清算。2026年10月1日前,属于本次生育周期的异地或居民身份产检/产后检查中,通过社会保障卡(刷医保电子凭证)结算或事后手工报销已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钱;以及新政策实施后按“服务包”结算的费用。
剩余额度 = 4500元-(10月1日后在本地实际花的“服务包”医疗费)-(10月1日后在异地实际花的属于“服务包”医疗费)-(10月1日前异地或居民身份产检/产后检查,医保基金已付的钱)
如果结果大于0,那就返还剩余的钱。如果结果小于或等于0,说明4500元已经花光(或超了),就不再发钱,也不需要再申请清算。
问:等待期的灵活就业人员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为了稳妥衔接,在新政策实施后,这类人有7个月的过渡期(从2026年10月1日到2027年4月30日)。过渡期内,只要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生育生活津贴的申领条件,即使在等待期内分娩,也可以按上面的“剩余额度”计算办法去申请生育医疗费剩余额度清算。过渡期结束后(2027年5月1日起),生育医疗费用保障与基本医保同步享受,即在等待期内分娩,不能再申请生育医疗费剩余额度清算。
请灵活就业人员及时参保,避免断保,确保能享受到基本医保、生育保险待遇。
问:《通知》实施后,危重孕产妇按规定办理生育医疗费补贴剩余额度清算时,生育医疗费补贴额度的标准会不一样吗?
答:额度一样。《通知》实施后,危重孕产妇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已按新政策实现个人“无自付”。其中,符合申领条件的参保人员,都以4500元/人的生育医疗费补贴额度标准进行清算。清算后生育医疗费补贴额度未使用或使用后仍有结余的,可领取补贴额度结余部分。
问:始终在有助产资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或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国际部等进行产前检查,未使用“服务包”内医疗费用,分娩后可申请生育医疗费补贴剩余额度清算吗?
答: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分娩50天后,可申请生育医疗费补贴剩余额度清算。如从未使用过生育医疗费补贴额度,可以全额领取4500元生育医疗费补贴。
问:《通知》实施前发生的自然流产或因异位妊娠导致的人工流产,在《通知》实施后,是否还能申领定额的生育医疗费补贴?
答:职保人员《通知》实施前发生的自然流产或因异位妊娠导致的人工流产,可原渠道申领定额生育医疗费补贴。
居保人员《通知》实施前发生的自然流产或因异位妊娠导致的人工流产,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通知》实施后,自然流产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问:《通知》实施前“建卡”,《通知》实施后发生的流产,是否也可申请生育医疗费补贴剩余额度清算?
答:《通知》实施前“建卡”,《通知》实施后发生的“服务包”内医疗费用,可持社会保障卡(刷医保电子凭证)结算,个人无自付,《通知》实施后因各种原因妊娠未满28周流产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个人需支付一定比例。《通知》实施后妊娠28周以上流产,视同分娩,可于流产50天后,申请生育医疗费补贴剩余额度清算。
问:办理生育医疗补贴剩余额度清算,对申请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账户状态还有什么约束条件?
答:自受孕、产前检查、分娩、产后42天康复检查,整个生育周期时间跨度较长,生育医疗费补贴额度累计及清算仅限于分娩时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2027年4月30日(含)前,符合生育生活津贴申领条件的等待期灵活就业人员不受此约束条件限制。
问:因临近分娩,《通知》实施前已办理入院手续,《通知》实施后出院的,是否能享受政策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个人“无自付”待遇?
答:《通知》实施前已入院的参保人员,出院日期在《通知》实施后的,发生的符合《通知》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最晚截至产后42天),由生育保险全额支付,个人无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