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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09 09:26:20 股吧网页版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新规征求意见
来源:经济参考报

  10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11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当前,我国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持续增长,成为劳动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平台企业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复杂多样,难以直接适用现行劳动法律,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和维护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权益的系列政策措施,持续推动政策落实,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劳动保障的对象范围。首次以规章形式,将企业实施劳动管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保障。通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概念的界定,覆盖了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约货运司机、网络主播等主要新就业形态群体。

  此外,征求意见稿以基本权益为底线,构建了劳动者的权益安全网。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劳动报酬、奖惩、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休息、劳动安全卫生、恶劣天气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个人信息保护、集体协商等基本劳动权益,设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条件的底线;同时为其社会安全(社会保险)、职业发展(职业培训)以及劳动保护优化(集体协商)提供了制度工具,构建起了权益保障的安全网。”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表示。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规定的部分基本劳动权益是传统基本劳动标准规则根据新就业形态特点的调试适用。

  沈建峰指出,例如,在最低工资保障方面,明确考虑劳动者自备生产资料成本后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在工资支付方面,规定按约定周期提取劳动报酬且不得收取手续费;针对新就业形态领域扣罚款滥用现象,鼓励采取正向激励方式,不得滥用罚款等惩罚性措施;休息权益通过公开透明和工间休息等方式保障;考虑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户外作业的特点,规定了恶劣天气的劳动保护等。

  “此外,部分基本劳动权益为新就业形态领域的制度创新,如个人信息保护和工作信息保存等规则。”沈建峰说。

  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发展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广阔、更多元的就业选择,但同时基于互联网平台数据技术运用而形成的包括算法在内的劳动规则决定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分配、绩效考核、劳动报酬、任务完成过程等各个方面,具有很强的单边性和无法预测性。

  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平台劳动规则和算法,明确了平台企业的劳动保护责任以及合作用工情形下应当承担的责任,对规避用工责任的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建立了用工责任穿透机制。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黄昆表示,征求意见稿围绕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密切相关的劳动规则问题,参照现行劳动法律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范围、制定、修改等有关规定,针对平台劳动中劳动规则的特点,纳入算法相关问题,明确界定了包括算法在内的劳动规则的范围,规定了劳动规则制定变更应遵循的基本程序和原则,同时针对其中涉及的算法问题,提出了算法取中原则,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解释义务和自动化决策中的人工干预义务,此外还赋予了工会监督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算法合理性审查的权利。

  “上述规定既体现了征求意见稿的监管有限性原则,也将算法监管的范畴限定在劳动规则之内,仅涉及与劳动者报酬权、隐私权、救济申诉权等基本权利相关事项,既避免无限扩大、妨碍企业技术创新,也抑制了企业在劳动规则有关算法制定中的单边和任意,不仅有助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走出算法之‘困’,同时也有助于防止‘内卷式’竞争消耗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和创新动能。”黄昆表示。

  此外,征求意见稿构建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同时,规定了工会监督和法律援助制度,明确劳动关系认定争议的考量因素,全面畅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维权渠道。

  “总的来看,征求意见稿立足我国新就业形态发展实际,建立了整体性、综合性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框架,符合我国现实国情,既夯实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的底线,又为制度未来发展预留了空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玉表示,随着劳动形态和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可以在这一框架基础上持续做加法,稳步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促进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共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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