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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01 09:09:59 股吧网页版
武汉: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 推行“拿地即开工”、“交房即交证”
来源:财联社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武汉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推行“拿地即开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取得宗地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的,可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动产测绘及楼盘表等手续。对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其对应部分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保障项目开工建设,申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在主办银行会同市房产交易中心对项目资金进行封闭管理的前提下,可办理宗地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推行“交房即交证”。现房销售前,应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推广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预告登记一体办理,优化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抵押贷款办理等流程,强化工作协同,推动商品住房交付时购房人同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有关要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商品住房预售管理

  (一)明确既有预售政策适用范围。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月28日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生变更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2026年12月31日(含)前,已纳入省、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名录或按照《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认定为装配式建筑的商品住房项目,在2026年底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按新出让土地项目执行预售管理;经各区人民政府评估风险后确保能按时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报市住房管理部门备案后,2027年底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8月28日后通过存量盘活利用方式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按新出让土地项目执行预售管理;经各区人民政府评估风险后确保能按时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报市住房管理部门备案后,2028年底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

  (二)明确预售项目封顶认定标准。2026年8月28日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主体结构应完成屋面结构层混凝土浇筑,经项目所在区住房管理部门现场核查,确认达到封顶工程形象进度后,项目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

  (三)优化保函置换监管资金。鼓励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项目实际,在严守资金封闭管理、保障项目按期交付的前提下,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保函置换。对符合原有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政策规定执行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申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评估风险后自主决策,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该额度的70%。按新出让土地项目执行预售管理的商品住房项目,保函置换政策另行制定。

  (四)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按新出让土地执行预售管理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市房产交易中心作为住房资金监管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在项目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商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资金监管。

  二、有序推动商品住房现房销售

  (五)稳步开展现房销售。2026年8月28日起,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应制定现房销售方案,报市住房管理部门备案后,按现房销售方案组织销售。

  (六)规范现房定金销售行为。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制定定金销售方案并报市住房管理部门备案,市房产交易中心同步在项目主办银行开立定金监管账户。定金销售方案应载明项目基本信息、销售价格、定金收取标准、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处理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现房定金销售时,应当通过销售现场或互联网平台集中公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定金销售方案》《购房定金合同(示范文本)》及销售人员信息等资料。《购房定金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管理部门牵头制定。

  (七)加强现房定金交易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并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定金原则上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5%。购房人应将定金直接交存至定金监管账户,监管期间定金不得使用,房屋具备竣备交付条件后解除定金监管。

  (八)完善现房销售抵押注销。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所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抵押权人约定,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证时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房屋抵押状况和承诺抵押注销期限,注销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即时完成合同备案手续。

  三、优化土地供应管理

  (九)优化土地出让价款缴付比例及时限。2026年8月28日后新出让土地除竞买保证金外,剩余土地出让价款可按合同约定在建设周期内分期缴纳,半年内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延长至出让合同签订后一年内缴清,按程序决策后,最长两年内全部缴清。

  四、分类开展项目竣工备案

  (十)支持项目按最小单元分批竣工备案。商品住房项目开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规划方案时应拟定分期分区域开发计划,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住房管理部门指导合理划定最小单元,项目可按划定的最小单元依次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在水、电、气、热及市政配套齐全后方可交付。

  (十一)实施分阶段竣工备案。优化商品住房项目竣工备案流程,楼栋以±0为界,具备条件的划分地下、地上两个阶段实施竣工备案。优化全装修商品住房项目竣工备案管理,可按毛坯、室内装修两个建设阶段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五、加大融资协调支持力度

  (十二)发挥融资协调机制作用。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签订开发贷贷款合同的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经主办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充分协商,可通过新增融资、展期或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缓解项目建设资金压力,实现开发贷款发放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

  (十三)开展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设定抵押试点。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开发贷款的,应以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设定抵押,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十四)推行“拿地即开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取得宗地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的,可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动产测绘及楼盘表等手续。对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其对应部分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保障项目开工建设,申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在主办银行会同市房产交易中心对项目资金进行封闭管理的前提下,可办理宗地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推行“交房即交证”。现房销售前,应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推广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预告登记一体办理,优化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抵押贷款办理等流程,强化工作协同,推动商品住房交付时购房人同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十六)简化商品住房销售审批。推行销售方案与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审批同步申请、并联办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实行即报即批。推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精简申报收件材料。持续深化新房购置“一件事”改革,推动业务集成联办,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十七)持续做好市场秩序规范。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

  (十八)完善建设全流程管理。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做好商品住房项目从规划设计至竣工交付的全流程管控,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统筹推进“好房子”建设。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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