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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9-18 22:16:00 股吧网页版
两张罚单,揭开此类内幕交易手法
来源:上海证券报

  近日,证监会发布的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指向内幕交易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张处罚单还点出了涉嫌内幕交易的明显症状:存在使用新开立账户和长期空置账户买入该股、交易金额放大、突击转入资金等情形,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证监会对杨将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2025年2月22日,相关公司公告筹划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某公司控制权并募集配套资金,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24年10月9日,公开于2025年2月22日。

  杨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频繁联络接触。2024年10月11日至2025年2月21日期间,杨将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买卖相关公司股票。经计算,盈利约215.6万元。

  杨将买入相关公司股票时点与其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及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过程高度吻合,存在使用新开立账户和长期空置账户买入该股、交易金额放大、突击转入资金等情形,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和文件、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杨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与申辩过程中,杨将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始日认定错误、交易具有合理理由、违法所得认定无法律依据等申辩意见,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相关事项属于重大事件,具备未公开性,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认定并无不当,杨将所述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异常性,违法所得计算符合内幕交易违法特征及证监会执法惯例,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杨将违法所得约215.6万元,并处以约646.9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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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证监会查明,翁宇轩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2025年2月13日至2月19日期间,翁宇轩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买卖相关公司股票。经计算,盈利约31.3万元。

  翁宇轩买入相关公司股票时点与其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及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过程高度吻合,存在首次交易该股、卖出其他证券后买入、成交金额放大等情形,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和文件、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调查过程中,翁宇轩认错认罚,对本案违法事实无异议。

  翁宇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及认错认罚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翁宇轩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其违法所得约31.3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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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记者展雪综合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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