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9-17 21:43:50 股吧网页版
基金公司不得与网络大V合作,第三方平台合作费用不得挂钩业务指标!监管再明确六大要求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业内获悉,9月17日,上海证监局向辖区内的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机构、基金销售机构下发了关于做好《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落实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办法》已于2026年4月21日公布,将于9月30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做好《办法》落地实施,监管着重提出六大要求,包括不得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外的任何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网络大V”)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在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过程中应当坚持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保密,加强自主运营的移动应用程序(App)的建设,不得与未完成信息技术系统备案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涉及基金申购赎回转接渠道有关合作等等。

  随着实施日期临近,证券基金行业正加速清理与新规要求不一致的营销行为。

  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做好《办法》落地实施,上海证监局向辖区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机构、基金销售机构下发了通知,内容主要包括六大方面。

  一、不得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外的任何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网络大V”)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二、在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过程中应当坚持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保密,不得允许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介入投资者招揽、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基金销售等证券基金业务环节,向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支付费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客户开户量、交易量、手续费、资金量等证券基金业务指标挂钩或者变相挂钩,不得通过向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支付不合理费用等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三、严格落实《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时,建立健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事前评估机制,重点关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否介入证券基金业务环节,是否混淆服务提供主体,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数据安全,是否合理收费、质价相符等。

  四、加强自主运营的移动应用程序(App)的建设,引导投资者优先使用自身运营管理的App办理业务,并保障充足、稳定的信息技术投入,确保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发生技术故障等突发事件时,可以持续为客户提供服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发生技术故障影响客户交易的,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不得与未完成信息技术系统备案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涉及基金申购赎回转接渠道有关合作,存量转接渠道合作需要《办法》正式实施1年内完成整改。

  六、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机构监管系统向上海证监局报送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转接渠道网络营销有关情况。

  在行业人士看来,上海证监局此次下发通知,是对今年4月八部门联合发布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在证券基金领域的进一步落地细化。

  2026年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办法》,自9月30日起实施。八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但同时存在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等风险。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监管标准,《办法》正是在此背景下出台。

  《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对金融机构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网络营销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办法》明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在营销合作方面,《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时,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按照互联网平台资质能力和承担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从业务资质、经营情况、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声誉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明确金融机构及其员工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支付费用。

  有基金公司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关注“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具体界定,例如业务品牌宣传在何种情形下被认定为网络营销,投教内容与营销宣传的边界如何划分,实操中仍存模糊地带。另有机构人士更关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涵盖范畴。

  今年1月证监会发布《机构监管情况通报》后,记者从业内了解到,暂停与无资质大V合作、强化内部合规学习成为公募行业统一动作。

  有资深公募人士介绍:“内部学习的时候就说要密集关注后续发布的实施细则、监管规则和自律规范,估计得一步一步来,明确边界权责,也方便后续更合规地开展业务。其实最怕的是灰色地带,只要有人带头试探边界,为了业务就容易卷作一团,明确了反而是好的。希望早点出细则,对我们来说也是一种保护。”

  随着9月30日实施日期临近,监管层正逐步织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合规网络,行业期待后续细则进一步明确边界权责。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