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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9-11 22:46:29 股吧网页版
深圳前海鸿顺和投资私募涉3项违规被责令改正,时任总经理梁慧荣被警示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网站9月10日公布消息,深圳证监局8月24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深圳市前海鸿顺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私募基金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对该公司时任总经理梁慧荣出具警示函。

  据监管部门核查,该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内控机制不完善,对经纪商选择、交易量分配缺少审核流程,对关键岗位人员缺乏有效监督;未审慎审核部分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2025年4月30日,鸿顺和金苹果马特洪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买入风险警示股超限的异常交易行为,2026年2月3日,鸿顺和云一资产金苹果A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大额封涨停的异常交易行为,公司因上述异常交易被交易所采取书面警示。上述情形说明公司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三是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

  深圳证监局认定,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要求该公司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合规风险管理,针对全部违规情形开展全面深入整改,需在本行政监管措施送达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正式整改报告。若公司逾期未完成改正,监管部门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同时决定书明确,该公司如对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同一天,因同一事由,深圳证监局还发布《关于对梁慧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对该公司时任总经理梁慧荣出具警示函。

  该《决定》指出,梁慧荣于2019年1月至2026年3月担任鸿顺和总经理,全面负责信息披露等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违反《私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来源:读创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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