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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9-11 08:01:50 股吧网页版
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统计口径,迎来关键改革
来源:券商中国

  规范统计调查、划分统计单位的基础性标准迎来修订。9月10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修订后的《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下称《办法》)。

  新版《办法》对统计单位类型、统计核心原则作出重大调整,统计单位类型由原有的三类拓展为四类,统计原则正式明确为“按照经营活动发生地原则进行统计”,新经济业态线上活动与线下活动将执行统一统计规定。《办法》专门设置过渡期,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适用范围扩大,实施时间设过渡期

  继续推动经营主体活动发生地统计取得实效是年初全国统计工作会议提出的2026年工作任务之一。

  据介绍,《办法》修订背景在于,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以及垂直管理单位组织架构的深化调整,原有《办法》的部分条款已逐渐显现出滞后性,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与《民法典》等新颁布法律法规衔接不够紧密,难以完全适配垂直管理单位组织架构优化后的新运行模式,与统计调查工作实践的更新步伐未能完全同步。

  针对这些现实问题,新修订的《办法》首先从适用范围层面作出调整,在总则和附则部分,新修订的《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将适用范围由原有的“各项普查、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调整为“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实施时间方面,《办法》将原有的“印发之日起实施”修改为明确的具体日期,为标准的贯彻落实预留充足过渡期,保障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衔接。

  国家统计局表示,此次修订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符合实际的原则。

  调整统计原则,明确“经营活动发生地”内涵

  统计原则的更新是此次修订最受关注的核心变化之一。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曾表示,修订《办法》是积极稳妥推动经营主体活动发生地统计改革,为持续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统计调查工作提供标准支持的重要抓手。

  《办法》直接将沿用多年的“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明确调整为“按照经营活动发生地原则进行统计”。新统计规则全面落地后,将有助于真正实现“经营发生在哪里,数据就归属哪里”,区域经济的实际运行面貌将得到更精准、更真实的呈现。

  《办法》同步清晰界定了“经营活动发生地”的定义,明确经营活动发生地是指统计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存在多处经营活动发生地的,原则上将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采用毛利)份额最高的场所确定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发生地。

  对于新经济业态,《办法》规定,在互联网平台开展经济活动的单位,按照“经营活动发生地原则”进行统计,线上活动与线下活动遵循相同的统计原则。

  这项改革已有实践基础。公开信息显示,上海市统计局在2026年3月社零数据说明中谈道: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经营主体活动发生地统计的部署,统计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工作,实现各省(区、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产业活动单位在地统计。2026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相关指标按照产业活动单位口径计算。也就是说,在个别地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已经从试算步入了实际执行。

  新增“视同法人单位”分类,法人类型衔接《民法典》

  统计原则的落地,离不开统计单位分类体系的同步支撑,这也是此次《办法》修订在基础制度层面的重要突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版《办法》将法人单位类型由原有的五类,调整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对具体表述逐一进行规范完善。

  《办法》进一步优化统计单位分类体系,将统计单位类型由原有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三类,拓展调整为“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视同法人单位”四类。

  针对新增的“视同法人单位”,《办法》给出清晰界定:指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身名义开展活动,拥有包含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的相关单位。

  其中明确,达到一定规模的汽车整车制造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律师事务所分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等单位,在统计上视同法人单位。

  《办法》也结合相关行业内部组织架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删除了原有的铁路、烟草“视同法人单位”表述,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电信、石油、邮政、电力等单位“视同法人单位”的相关表述,同时取消原有的跨地区限定要求,确保与总部同地区的分支机构与其他分支机构同等对待。

  个体经营户的统计口径也得到进一步明确。《办法》系统总结历次经济普查对个体经营户的调查实践经验,明确个体经营户包含“个体工商户”与“其他个体经营户”两类,对相关具体表述进行了统一规范。

  此外,《办法》规范细化了“一户多证(照)”单位的相关规定,删除了原有的关于工业企业、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的专门规定,所有相关场景统一按照《办法》明确的核心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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