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证券基金机构与互联网平台转接合作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记者9月4日了解到,监管部门已就证券基金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转接渠道的事前评估机制和持续跟踪事项下发最新通报要求。
本次通报以合规与安全为主线,细化风险分级评估、备案、报告、检查全链条要求,在维护渠道业务平稳运转的同时,把投资者权益保护贯穿合作全流程,压实证券基金机构主体责任。
根据此前发布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持续跟踪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和协议履行情况。此次通报为办法的细化要求。
通报要求行业机构应严格审慎评估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转接渠道类合作,重点关注平台是否介入证券基金业务环节,是否混淆服务提供主体,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数据安全,是否合理收费、质价相符等内容。评估结果应当由公司相关管理层成员签字确认。
通报要求行业机构在合作过程中,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情况,发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要求其及时整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应当终止合作。
根据通报,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合作过程中,介入证券基金业务环节,并出现平台存续时间较短、缺乏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网络安全防护等级不足等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高风险。此外,按照规定,第三方平台须作为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向证监会进行备案。
记者还了解到,监管部门将证券基金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转接渠道合作纳入日常监管关注事项,对于高风险类合作启动现场检查程序,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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