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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15 01:27:51 股吧网页版
监管重拳整治“大V带货”:无证直播卖基金,公私募双双被罚
来源:华夏时报网

  晒收益、拼规模,无形的金融产品借助无销售资质的大V在网络上直播带货,这一行为是否合规合法,监管给出明确答案:不行!

  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发布最新一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下称“通报”)显示,国内某C基金公司因个别主题基金出现“风格漂移”,以及违规聘用无基金从业资格的互联网“大V”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等违规问题,被责令改正并暂停公募新产品注册3个月,总经理、营销副总、网金负责人及涉事基金经理被全链条追责。

  值得关注的是,借助大V夹带私货推荐产品并非只发生在公募领域,私募圈也存在这种暗度陈仓的行为。就在此前不久,海南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先后公示行政监管决定书,对齐家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有限公司两家私募批评处罚,精准打击私募机构自媒体拓客模式中的两类典型违规行为:财经大V无证推介私募产品、机构宣传材料虚假记载。

  “通过大V直播晒收益卖金融产品的行为,其性质和通过微信群非法荐股一样,投资者均面临极大的投资风险。”上海一家中型私募机构销售负责人郑飞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两家公募双双触碰红线

  就在今年初,公募市场上同样有相关机构因同样的违规行为受罚。

  2026年1月12日,一位在某财富社区拥有400多万粉丝的实盘大V“爱理财的小羊”,公开显示在蚂蚁基金平台大额买入D基金份额,金额超过300万元。这瞬间点燃了散户情绪,很多人来不及研究基金持仓结构、基金经理风格和历史业绩,也不顾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仅凭着“大V实盘”“听说很赚钱”,就完成了申购操作。

  随后,市场开始流传更多细节版本:该大V并无基金从业或销售资质。市场传闻,D基金此次精准锁定几位头部大V,存在“带量返点”合作,佣金高达千分之三。面对舆论发酵,1月17日“爱理财的小羊”发声明否认合作与返点。

  “一是严重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公司在营销过程中未对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导致大量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购买了中高风险的基金产品;二是违规与无资质第三方合作开展销售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管部门认定D基金存在两大核心违规。

  监管通报还进一步指出,上述行为反映出相关行业机构在经营理念、功能定位等方面仍存在偏差,为追求短期规模增长忽视专业合规底线,公司内控机制不健全、有效性不足。并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等相关法规,作出处罚。

  而近期监管公开出具对C公募基金的通报同样显示,监管在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后,发现C基金公司存在投资运作与宣传推介两大核心环节的违规行为。

  通报称,该公司旗下个别主题基金出现“风格漂移”,主题风格库管理不规范,部分产品投资集中度过高,背离了基金合同对投资者的承诺;销售端,该公司与MCN机构合作,聘用无基金从业资格的互联网“大V”从事基金销售业务活动,触碰合规红线。据此监管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开出“双罚单”:对C基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受理公募基金新产品注册3个月的监管措施,还追究公司总经理、分管网络营销的副总经理、网络金融部负责人及涉事基金经理的责任。

  尽管通报以“C基金公司”代称,但结合公开信息,其真实身份已基本锁定。

  两家私募因同样行为被罚

  不止公募,8月份国内两家私募基金也被点名处罚。

  8月4日,海南证监局出具〔2026〕28号行政监管决定书,对齐家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齐俊杰作出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相关违规行为已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海南证监局指出,该类违规的核心风险在于,部分机构及博主刻意模糊“市场行情分享”与“产品募资推介”的边界,凭借个人信用背书引流,试图游走监管灰色地带,跳过合格投资者核验、风险测评、风险披露等法定流程,极大损害投资者权益。本次处罚正式封堵该行业侥幸漏洞,明确自媒体引流推介私募产品无合规灰色空间。

  8月10日,深圳证监局连发两份监管文书,查处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违规问题。依据〔2026〕142号监管决定书,深圳君宜私募发布的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全面整改、彻底规范宣传流程。同时,依据〔2026〕143号警示函,该公司总经理王杰文因未尽宣传内容审核、合规管控的法定职责,被采取行政警示监管措施。

  “当前私募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部分私募管理人片面追求规模扩张、流量变现,将客户拓展、业绩增长作为核心目标,彻底弱化、突破合规经营底线。”上海另外一家百亿私募营销总监杨骏对本报记者坦言。

  就在今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网信办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今年9月30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等方式营销金融产品的,须在机构自营平台或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上进行,营销人员须为机构从业人员且具备从业资格。

  具体来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与无资质“大V”、主播、财经博主、MCN机构合作开展任何形式的基金销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基金购买链接、二维码、开户链接导流,基金组合推荐、调仓建议、跟投服务,以销售转化为目的的直播、短视频、社群活动,以及围绕特定基金经理、投资赛道、投资方向进行变相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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