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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05 16:04:06 股吧网页版
商务部:对相关进口打印复印办公设备发起对外贸易国家安全立案调查
来源:商务部网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商务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就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进行调查。

  初步信息显示,装有外国系统软件的进口打印复印办公设备可能影响对外贸易中的国家安全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6年8月5日起就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对象和调查事项

  (一)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对象为装有外国系统软件的具有打印、复印功能的进口办公设备。

  外国系统软件是指由外国个人或实体开发、测试或维护的驱动软件和嵌入式软件。

  (二)调查事项。

  为评估对外贸易中货物、技术和服务对中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影响,调查机关可以对以下事项进行调查:

  (1)调查对象进口情况;

  (2)进口产品、技术或服务对国家安全利益影响的情况;

  (3)相关领域国内需求情况及对国外货物、技术或服务的依赖情况;

  (4)中国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现状及受进口影响情况;

  (5)中国国内相关产业满足国内需求和国家安全利益的能力和水平;

  (6)相关外国政府政策和措施对中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影响;

  (7)其他影响对外贸易中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

  二、调查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

  三、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应在立案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四、查阅公开信息

  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提交评论意见

  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对立案和调查程序相关问题的评论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按照保密资料处理,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6年8月5日

  答问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对相关进口打印复印办公设备发起对外贸易国家安全调查答记者问

  问:我们关注到商务部发布公告,对相关进口打印复印办公设备发起了对外贸易国家安全调查,能否介绍相关情况?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商务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就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进行调查。此次调查是中国首例对外贸易国家安全调查。

  本次调查内容为评估相关装有外国系统软件的进口打印复印办公设备对我国对外贸易国家安全利益的影响,调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对象的进口情况,进口产品、技术或服务对国家安全利益影响,国内需求情况,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国内产业满足国家安全利益的能力和水平,相关外国政府政策和措施对我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影响等。

  下一步,调查机关将依法开展调查,充分保障各利害关系方权益,根据调查结果,客观公正作出裁决,坚决维护中国国内产业合法权益和国家安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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