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继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发布后首部配套出台的行政规章。个人以为,此次监管部门剑指私募的信息披露是值得肯定的,但私募信披监管也切忌重走上市公司的老路。
来自中基协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1月末,全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已达1.9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3.9万只,管理资金规模22.4万亿元。私募基金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一支非常重要的投资力量,而且近年来发展迅猛。基于此,强化对私募基金行业的信息披露监管,既是市场监管的需要,也是私募行业发展的根本诉求。
《管理办法》涉及多方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责任体系、穿透披露要求、差异化安排、外部监督和违规处罚等,焦点则在于提升22.4万亿元私募市场的透明度。
综合来看,《管理办法》的亮点并不少。比如,首次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服务机构、关联方,以及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等纳入责任体系,并对其责任进行区分。私募管理人为追求规模夸大宣传、虚假宣传,销售机构为篡改管理人提供的信息或选择性披露业绩等行为,均被明令禁止。此前频频出现的私募管理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在《管理办法》实施后将会受到有效抑制。
再如,《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投资实行穿透性披露。此前,多家私募基金曾出现投资资金去向不明的现象。例如,有的私募管理人通过多层嵌套掩盖最终投向的做法较为普遍。《管理办法》要求私募管理人在披露投资资产情况时,必须披露投资路径及穿透后的底层资产情况,从而使投资者能够清楚地看到其资金的最终流向。
上市公司信披监管是资本市场的“老大难”问题。自资本市场诞生以来,这一问题一直存在,并延续至今。此前,由于违规成本过低,上市公司信披违规顶格罚款也不过区区六十万元,导致众多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屡禁不止。然而,在对证券法进行修订并大幅提高信披违规成本后(比如顶格罚款已提高至一千万元),这一格局仍未明显缓解。
比如,近几年频频出现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由于财务造假退市门槛高企,即使监管部门进行惩罚,实施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仍然大有人在。这反过来说明,仅仅依靠罚款(即使是巨额罚款),也无法抑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冲动。其背后的逻辑是,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所获取的利益远远大于缴纳的罚款。客观上,这也是众多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重要原因。试想,如果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奉行“造假即退市”的监管理念,还会有那么多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也正因如此,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信披监管,不可再走上市公司的老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如果违规,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最高处罚金额可达违法所得金额的五倍或者100万元,责任人员顶格罚款为30万元,这一门槛显然偏低。
治乱须用重典,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信披监管同样如此。特别是对于违法违规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撤销基金备案登记应成为首选,而不是简单采取罚款、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等不痛不痒的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