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07 22:23:20 股吧网页版
证监会新规细化短线交易监管,权威解读来了
来源:消费日报财经

  为落实《证券法》规定的短线交易监管制度,便于中长期资金入市,3月6日,证监会制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

  证监会官网显示,《规定》所称的短线交易,是指特定身份投资者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证券的行为。其中所称的特定身份投资者,是指持有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认定涉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证券。

  《规定》在系统梳理境内外立法、司法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回应市场关切,进一步明确了大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有关监管安排。《规定》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规定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需遵守短线交易制度。规定“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细化明确监管要求。二是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规定买卖时点为证券过户登记日,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境外投资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等,与有关规定做好衔接。三是明确豁免适用情形。根据《证券法》授权并结合监管实践,明确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有关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13种豁免情形,支持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同时规定相关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四是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以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同时,明确如果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

  业内人士认为,《规定》的出台将带来三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明确监管要求。《规定》明确了短线交易规制范围、持股计算等,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交易行为,稳定市场预期。二是有利于支持市场发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授权,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明确豁免适用短线交易的情形,有利于支持相关业务发展,提升制度包容性和适应性。三是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对于依法设立、运作规范、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外专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产品,明确按照产品或组合计算持股数量,有利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促进对外开放,激发市场活力。

  对于市场关切的四大问题:新规管谁?怎么算“六个月”? 哪13种豁免情形? 是否明确机构适用安排?《金融时报》进行了解答:

  新规管谁?

  作为预防内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证券法》第4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有短线交易行为的,其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随着市场不断发展,交易行为和证券种类持续增加,需与时俱进,对短线交易制度持续予以完善。《规定》第2条明确短线交易适用主体为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相关要求同《证券法》第44条规定保持一致。结合目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股份减持等监管实践,《规定》第3条将5%以上股东的计算基数明确为同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的股份(A股、B股、H股等)。其中,“已发行的股份”包括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股份。《证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因此,《规定》第8条与《证券法》保持一致。

  怎么算“六个月”?

  结合监管实践,《规定》明确了一系列认定标准。《规定》第5条规定,买入、卖出行为,是指支付对价买入导致证券数量增加,或为获取对价卖出导致证券数量减少的行为。交易时点方面,根据监管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规定》第5条将短线交易买入、卖出时点统一为证券过户登记日,明确了监管执法标准,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同时,增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做好衔接。品种认定方面,《证券法》第44条规定了短线交易适用的证券品种范围包括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规定》第2条严格遵照《证券法》第44条规定,并根据现有监管规定、证券市场发展现状,进一步明确短线交易适用的证券品种为“股票及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同时,《规定》第7条明确,短线交易认定涉及的证券,按照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各品种的持有数量分别予以计算。

  13种豁免情形

  《规定》明确了13种豁免情形,主要涵盖3类情况:一是根据产品或者业务制度设计,市场对相关业务环节有明确预期,需要支持业务发展的,如优先股转股,可转债转股、赎回、回售,可交换债换股、赎回、回售,ETF认购、申购、赎回,股权激励相关授予、登记、行权,做市业务等。二是因客观非交易因素导致持股变动的,如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等。三是根据监管规定或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的交易行为,如欺诈发行责令回购,违规减持责令购回等。为防范利用豁免情形规避监管,《规定》明确上述行为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明确机构适用安排

  《规定》明确机构适用安排。对3类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一是境内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等。二是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三是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沪深港通机制参与境内证券交易,并按要求报送相应产品的北向持股情况的境外公募基金。为防止利用该项措施规避监管,《规定》明确上述产品或组合如无法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持有证券数量。

  另外,《规定》明确,同一境外投资者应当将其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国战略投资者、沪深港通机制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

  业内人士表示,实践中,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A股上市公司的外国战略投资者、沪深港通投资者持股数量不合并计算,可能出现同一境外投资者通过跨通道交易、持股,规避短线交易规制。

  来源:证监会官网、金融时报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