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证监会表示,制定发布《规定》旨在落实《证券法》规定的短线交易监管制度,便于中长期资金入市。
《规定》明确,对由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
业内专家表示,《规定》消除了专业投资者合规顾虑,减少了中长期资金入市消极影响因素。与此同时,也加大了对其他大股东和董监高的威慑。两方面都有助于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
消除专业投资者合规顾虑
《规定》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规定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需遵守短线交易制度。
《规定》所称短线交易,是指特定身份投资者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同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证券的行为。所谓特定身份投资者,是指持有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是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规定买卖时点为证券过户登记日,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境外投资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等,与有关规定做好衔接。
三是明确豁免适用情形。根据《证券法》授权并结合监管实践,明确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有关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13种豁免情形,支持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同时规定相关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四是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以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
同时明确,如果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
“《规定》在打击违法行为之外,还有鼓励投资的目的。”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表示,“《规定》共12条,其中便于中长期资金入市、排除短线交易认定、减免短线交易责任的条款,将近一半。由此就消除了专业投资者的合规顾虑,减少了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消极影响因素。”
加大对大股东和董监高威慑
“另一方面,《规定》也加大了对大股东和董监高的威慑。”陈波表示。
《规定》显示,特定身份投资者违反短线交易规定的,证监会可以依照《证券法》及有关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规定》明确,特定身份投资者违反短线交易规定,主动向证监会报告尚未被掌握的违法行为,或者及时向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缴纳全部所得收益的,证监会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陈波认为,由于收益上交后的处罚风险将大为降低,今后大股东和董监高上交收益的动力和压力都会更大。
Wind数据显示,2025年以来,至少有9家上市公司披露相关责任人因短线交易被行政处罚。此外,证监会网站亦公布了多起短线交易处罚决定。
例如,2026年2月10日,鼎信通讯(603421.SH)披露,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袁志双因短线交易鼎信通讯股票,被青岛证监局给予警告,并处以12万元罚款。
2025年12月19日,深圳证监局公布,决定对朗科科技(300042.SZ)时任董事长周福池短线交易朗科科技股票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赵敬国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像一张“低压电网”:对内部人,只要敢伸手,6个月内反向交易即“触电”,收益充公,外加罚款;对市场,提前阻断更严重的内幕交易、操纵行为,可以降低执法成本,提升投资者信心;对公司,收益归入权直接把损失“补”回公司,有利于强化管理层与股东利益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