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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05 17:21:50 股吧网页版
全国政协委员冯艺东:建议建立科学、可操作的资产管理业务权责界定机制
来源:蓝鲸新闻

  蓝鲸新闻3月5日讯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居民财富增长和理财需求不断提升,资产管理行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泰证券总经理冯艺东在接受蓝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资管行业深度转型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核心矛盾,比如,当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或行业发生兴衰巨变而导致投资者亏损时,委托人和管理人对于“管理人是否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容易产生分歧,导致法律纠纷频发,根源在于权责边界模糊;勤勉尽责缺乏量化标准;专业性与司法审查错位。

  在进行了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冯艺东认为亟需完善资产管理业务权责界定机制,促进资管行业健康发展,其建议,由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司法部门,建立科学、可操作的责任界定机制。

  一是建立“过程导向”而非“结果导向”的司法认定原则。法院在审理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案件时,应遵从行业惯例,谨慎介入对于投资行为的决策判断,避免司法判断取代投资判断,明确资产管理信托关系中各主体的法律定位以及权利义务,重点审查管理人的决策流程,而非单纯看投资结果。只要管理人能证明其投资决策流程符合监管规定、行业惯例、合同约定且无重大过失,说明管理人已履行信义义务,即便投资出现亏损,也不应认定为违约,应由委托人履行承担市场风险的义务。

  二是引入第三方专家评估机制。在涉及复杂金融产品的纠纷中,引入由行业协会(如基金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推荐的独立第三方专家库。由行业专家对管理人的投资管理、风控执行、尽职调查的充分性进行专业评估,确定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并明确将投资损失与违反信义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法官裁量的重要参考,以此弥补司法审判中金融专业知识的不足。

  三是明确信息披露的行业信息边界。由行业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建立更为细化的《资管产品管理人信息披露行业标准》。明确资管产品信息披露仅限于资管合同中约定的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净值报告,明确投资者对于资管产品监督权应严格限定于此范围之内,管理人没有义务披露具体投资标的详细经营信息。投资者不能利用资管合同信息披露的兜底条款,要求行使超出合理合法范畴的知情权。同时,明确投资者在资管产品投前、投中、投后均无任何管理权,其所行使的权利不得超出监督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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